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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傅靖國
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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