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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綱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4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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