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莊明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3年1月17日宣判。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