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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誠
指定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
被 告 李淮紳
指定辯護人 陳新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04號、第10818號、第12228號、第13922號、第15695號、第16117號、第16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宥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及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李淮紳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至4、11、16至18、20至22、26至27及未扣案如附表二之2、附表二之3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黃宥誠(原姓名黃學勻,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第2次改名)、李淮紳(所涉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王盈盈、陳盈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均為不動產營業員,2人因從事房地產買賣仲介業務而熟識。
黃宥誠長期於新竹縣市擔任房屋仲介,累積穩定客源,亦深獲客戶信賴,惟其於110年起沉迷地下簽賭,債務日益高築,為清償賭債同時籌措賭資繼續賭博,竟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時間,先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一併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利用新竹縣市建商推出之新建案、預售屋案交易熱絡供不應求,消費者亟欲購得房屋之心態,佯稱其擁有廣大人脈,且結識房仲業界有力人士,得透過中人以優於市場價格取得建商保留戶云云,並虛構「徐哲浩」等掌握貨源之中人存在,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喬○等人陷於錯誤,委由黃宥誠居中促成購買如附表「建案標的」欄位所示物件,並依黃宥誠指示交付中人費,黃宥誠繼而以定金、簽約金、工程款等名目誘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喬○等人再給付款項,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喬○等人不察,誤信黃宥誠確有為其斡旋,即照黃宥誠所言陸續交付款項。
期間,黃宥誠為取信如附表一編號2至4、6、7、9至11、16所示鍾○○等人,或為騙取其等繼續給付財物,先於不詳日期,前往新竹市光復路1段附近之象文堂鎖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毅公司)之大小章及收款章、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築公司)之大小章及收款章、椰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椰林公司)之收款章、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晉公司)之大章,再冒用鼎毅公司、鴻築公司、椰林公司、利晉公司名義虛偽製作「房屋買賣預定單」、「收據」,並押蓋偽刻之鼎毅公司、鴻築公司、椰林公司、利晉公司大小章或收款章印文於其上,或以「徐哲浩」名義偽造「合約書」、虛偽簽發「本票」,偽造完成用以表示該等建商或「徐哲浩」業已收受如附表一編號2至4、6、7、9至11、16所示鍾○○等人交付之中人費、定金、簽約金、工程款之私文書或有價證券後,以通訊軟體傳送或親自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2至4、6、7、9至11、16所示鍾○○等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鼎毅公司、鴻築公司、椰林公司、利晉公司及如附表一編號2至4、6、7、9至11、16所示鍾○○等人。
(喬○等各被害人受騙情節、交付款項日期、交付金額、交付方式以及黃宥誠偽造私文書、有價證券種類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編號4部分指111年11月30日之前》)
二、黃宥誠於000年0月間,佯以為蕭○○、郭○○(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牽線向中人「徐哲浩」取得鴻築公司推出之「竹科匯」建案物件,詐得新臺幣(下同)323萬元後,屢藉故拖延安排蕭○○、郭○○與鴻築公司或賣方簽約,蕭○○、郭○○心生懷疑,乃要求黃宥誠偕同「徐哲浩」出面,否則立即採取法律途徑,黃宥誠為免犯行敗露,請託李淮紳假冒為「徐哲浩」,並將虛構中人「徐哲浩」之詐騙手法如實以告,黃宥誠遂承前一、部分之犯意與李淮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黃宥誠於111年12月16日18時許,相約蕭○○在新竹縣○○市○○○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文元門市見面,並由黃宥誠介紹李淮紳即為中人「徐哲浩」,李淮紳當場附和黃宥誠說詞,且於「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本票」上偽造「徐哲浩」之署押,填載第三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偽造完成用以表示「徐哲浩」業已收受中人費等款項之私文書、有價證券後,持交給蕭○○收執而行使之,李淮紳自蕭○○取得之3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4之111年12月16日部分),離開現場後,即轉交予黃宥誠,足以生損害於蕭○○、郭○○,蕭○○、郭○○並因此誤信黃宥誠、李淮紳營造之假象,依黃宥誠指示繼續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關於112年1月13日以後所示款項(起訴書誤載為編號4全數金額,應予更正)。
三、黃宥誠於000年0月間,經不知情之李淮紳探詢得知王○○、陳○○(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有意購買椰林公司推出之預售屋建案,黃宥誠明知謝○○拒絕為其尋覓貨源,其亦無其他管道得以取得物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假以業已透過謝○○保留王○○、陳○○所欲購買之標的,要求李淮紳向王○○、陳○○收取中人費、簽約金,致王○○、陳○○陷於錯誤,依李淮紳指示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日期,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款項,再由李淮紳轉交給黃宥誠收受。
四、黃宥誠以上開手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喬○等人,詐得金額總計高達7,091萬68元,得款均用於清償賭債、繼續賭博,或小額退款給如附表一7至13、17所示邱○○等人,以挖東牆補西牆之方式拖延掩飾犯行。
嗣如附表一所示喬○等人遲未能與建商或賣方簽約取得物件,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於112年8月3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黃宥誠住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偽刻之鴻築公司大小章、「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合約書」、同意書、商業本票、建照圖、建案資料、印章、行動電話3支等物,始循線查獲。
五、案經喬○、鍾○○、李○○、程○○、吳○○、蕭○○、郭○○、蔡○○、蔡○○、邱○○、莊○○、蕭○○、黃○○、林○○、謝○○、黃○○、劉○○、陳○○、康○○、蘇○○、陳○○、王○○、陳○○、鼎毅公司告訴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對該部分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86頁、第199-202頁),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
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且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宥誠、李淮紳均坦承不諱,並分別有如附表三之1至3(證據欄)所載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6117偵卷一第10-11頁、第12-14頁、第15-16頁、第17頁、第19-20頁、第21頁《以上被告黃宥誠》、第124-125頁、第126頁《被告李淮紳》)及如附表二之1所示扣案物可資佐證,該等事實自均堪以認定。
㈡綜上,被告黃宥誠所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及被告李淮紳所涉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4關於111年12月16日以後)之各該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宥誠就⑴附表一編號1、5、8、12至15、17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就附表一編號6至7、9至11、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⑶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核被告李淮紳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4關於111年12月16日以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共同正犯:被告黃宥誠與李淮紳間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間接正犯:被告黃宥誠利用不知情刻印店人員偽刻鼎毅公司之大小章及收款專用章、鴻築公司之大小章及收款專用章、椰林公司之收款專用章、利晉公司之大章等印章;
又利用不知情之李淮紳所為附表一編號19、20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㈣吸收關係:被告黃宥誠偽造鼎毅公司、鴻築公司、椰林公司、利晉公司之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被告黃宥誠偽造印文以及被告黃宥誠、李淮紳偽造「徐哲浩」署押之行為,則係偽造私文書及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
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另偽造有價證券完成後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接續犯:⑴按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32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意旨參照)。
⑵被告黃宥誠就①附表一編號1、5、8、12至15、18至20所為,均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以同一虛偽事由,分別使各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詐得財物;
被告黃宥誠就②附表一編號6至7、10至11、16所為,均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以同一偽造之文書,分別使各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詐得財物;
被告黃宥誠就③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另被告李淮紳就附表一編號4關於111年12月16日以後,均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以同一偽造之文書、本票,分別使各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詐得財物,均應屬接續一行為,分別各僅論如各編號所示之一罪為已足。
㈥想像競合犯:⑴又被告黃宥誠就附表一編號2至4、被告李淮紳就附表一編號4關於111年12月16日以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等犯行,係在同一詐取告訴人金錢之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且在行為時間有所重疊,可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⑵另被告黃宥誠就附表一編號6至7、9至11、16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在同一詐取告訴人金錢之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且在行為時間有所重疊,可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則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㈦分論併罰:被告黃宥誠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宥誠、李淮紳身為不動產營業員,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仲介服務報酬,利用客戶對其信賴,編造各種話術使被害人一再陷於錯誤而繼續支付款項,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且為避免東窗事發,復偽刻建商印章虛偽製作憑據,嚴重擾亂不動產交易市場及社會經濟秩序。
本案被害人高達20人,被害所得更達7,091萬68元,龐大犯罪所得均遭被告黃宥誠用於賭博、清償賭債,耗用殆盡,難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雖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黃宥誠亦就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至13、17)賠償部分損失,惟被告黃宥誠對於已有莫大損失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尚無法提出可以賠償或履行和解之具體內容,是考量被告之行為嚴重戕害告訴人等對於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之信賴、各該行為實際上所生之財產上損害,並兼衡被告黃宥誠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與家人同住、被告李淮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並綜合斟酌被告黃宥誠部分犯行犯罪手法類似、侵害法益大致相同、犯罪事實時間高度集中等情,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是本院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考量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應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至4、11、16至18、20至22所載物品,分別為被告黃宥誠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⑴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6至27所示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吳裕國合約專用章(小章)」印章,以及未扣案如附表二之2編號1至6所示之印章均係偽造之印章(雖均未扣案,然經被告黃宥誠自陳有偽刻上開印章,且亦有印有該印章印文之偽造私文書,故應認確有各該印章存在),且均為被告黃宥誠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⑵另未扣案如附表二之2編號1至6所示之印章,因違禁物本身即具社會危害性,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觀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至明,是以就未扣案之偽造印章部分,基於公益性,法律均無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規定,自無庸為追徵價額之諭知,併予敘明。
⑶又被告黃宥誠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至4、6至7、9至11、16所為、被告李淮紳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房屋買賣預定單」、「收據」、「合約書」、「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固交付各告訴人行使而持有,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符沒收要件,惟其上分別偽造如之署名、印文,不論是否屬於被告黃宥誠所有,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宣告沒收之物」欄。
㈢再查如附表二之3未扣案之本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本票,被告黃宥誠就附表二之3㈠、㈡、被告李淮紳就附表二之3㈢分別以偽造「徐哲浩」之簽名所用之有價證券,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㈣另被告黃宥誠詐得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犯罪所得共7,091萬68元,扣除已返還部分(分別為附表一編號7至13、17,犯罪所得已部分實際合法發還各該編號被害人,實際還款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均應在各該編號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及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欄)。
㈤末就附表二之1除上開宣告沒收之部分外,其他扣押物與本案犯罪無關,及被告李淮紳未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行為人 建案標的 詐騙手法 交付日期 金額 (新臺幣) 收款帳號/交付地點 宣告沒收之物(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種類數量)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及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 1 喬○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喬○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喬○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簽立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取信喬○,致喬○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0年11月18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4月23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6月6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8日 154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244萬元 2 鍾○○ 李○○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鍾○○、李○○向「徐哲浩」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鍾○○、李○○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簽立「合約書」(以「徐哲浩」名義偽簽)、「本票」(以「徐哲浩」名義偽簽)取信鍾○○、李○○,致鍾○○、李○○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月9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簽立「合約書《A3棟8樓、B5棟11樓》及2車位」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及捺指印2枚,均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本票3紙(本票編號CR00000000、CR00000000、CH0000000),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4月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5月24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5月26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5月27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6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7日 97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8日 2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3日 131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9日 249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6、7日 166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2日 1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112年5月10日 1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共計損失金額 796萬5,000元 3 程○○ 吳○○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椰林青樹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程○○、吳○○向「徐哲浩」取得熱銷物件,要求程○○、吳○○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簽立「合約書」(以「徐哲浩」名義偽簽)、本票(以「徐哲浩」名義偽簽)、交付「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椰林建設收款章)取信程○○、吳○○,致程○○、吳○○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0年12月7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簽立「合約書《D棟13樓》」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收據4紙,其上偽造之「椰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椰林青樹」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4枚,其中2紙其上偽簽之「徐哲浩」署名各1枚,共2枚,均沒收之。
㈢未扣案之本票3紙(本票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2月8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4月10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6月6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18日 43萬7,91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0日 35萬8,533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4日 35萬6,537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5日 71萬3,074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9日 103萬2,503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日 120萬7,439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2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3日 45萬5,457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9日 1萬8,632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6日 167萬0,702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2日 2萬2,281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3日 117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31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4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8日 2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9日 18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20日 23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1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6日 83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7日 10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忘記時間 84萬0,800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鄉○○路○段000號萊爾富不語店)、新竹市○區○○○路00號 共計損失金額 1,170萬9,868元 4 蕭○○ 郭○○ 黃宥誠 李淮紳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蕭○○、郭○○向「徐哲浩」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蕭○○、郭○○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於111年12月16日夥同李淮紳出面與蕭○○、郭○○簽立「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由李淮紳假冒「徐哲浩」偽簽)、「本票」(由李淮紳假冒「徐哲浩」偽簽)、交付「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鴻築建設收款章)取信蕭○○、郭○○,致蕭○○、郭○○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4月15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A2棟8樓》」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收據2紙,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匯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2枚,均沒收之。
㈢未扣案之本票1紙(本票編號NO457702),沒收之。
黃宥誠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淮紳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111年4月16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4月1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4月17日 3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街0號聯詠科技公司大門口) 111年9月6日 98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12日 117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9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0日 33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6日 3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 112年1月13日 18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29日 2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396萬元 5 蔡○○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蔡○○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蔡○○陸續支付款項,致蔡○○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1月2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2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4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5日 149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7日 131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9日 93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11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15日 63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8日 44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1日 16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5月10日 10萬5,000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號) 112年5月10日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子萍) 112年5月11日 4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112年5月11日 15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號星巴克) 112年5月13日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彥霆) 共計損失金額 716萬元 6 蔡○○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蔡○○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蔡○○陸續支付定金、工程款,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大小章)取信蔡○○,致蔡○○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1月19日 7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號麥當勞)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有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鄭力中」(小章)印文各1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0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3日 8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30日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31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6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7日 5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3月14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6日 1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三商巧福) 112年3月16日 37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511萬元 7 邱○○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邱○○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邱○○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簽約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大小章)取信邱○○,致邱○○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2月30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有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鄭力中」(小章)印文2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2日 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3月13日 5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共計損失金額 100萬元(其後有還款10萬元) 8 莊○○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莊○○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莊○○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致莊○○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2月6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8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7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8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2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8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9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150萬元(其後有還款20萬元、65萬元) 9 蕭○○ 黃宥誠 利晉工程 利晉曙光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蕭○○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蕭○○支付定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利晉工程大章)取信蕭○○,致蕭○○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2月17日 148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有偽造之「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計損失金額 148萬元(其後有還款60萬元) 10 黃○○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黃○○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黃○○陸續支付定金、簽約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大小章)、「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收款章)取信黃○○,致黃○○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4月2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鄭力中」(小章)印文2枚;
收據3紙,其上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鼎東賦」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3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4月28日 15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112年4月2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112年5月1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15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5月2日 9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112年5月4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語真) 共計損失金額 200萬元(其後有還款15萬元) 11 林○○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林○○取得熱銷物件,要求林○○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造之鴻築建設大小章)取信林○○,致林○○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5月3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語真)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吳裕國」(小章)印文1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號星巴克) 112年5月8日 15萬5,000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號聯合再生公司) 112年5月16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子萍) 共計損失金額 65萬5,000元(其後有還款5萬5,000元) 12 謝○○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謝○○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謝○○陸續支付中人費、簽約金,致謝○○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1月13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1年11月18日 10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1年11月24日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5日 44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2年1月1日 10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2年1月9日 46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2年1月13日 9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共計損失金額 522萬元(其後有還款100萬元) 13 黃○○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黃○○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黃○○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致黃○○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2月13日 1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麥當勞)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2月14日 10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金山雞腿飯) 111年12月20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270萬元(其後有還款180萬元) 14 劉○○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劉○○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劉○○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簽約金,致劉○○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1月6日 7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月7日 1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200萬元 15 陳○○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椰林青樹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陳○○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陳○○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致陳○○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4月10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4月11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9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0號麥當勞) 共計損失金額 120萬元 16 康○○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康○○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康○○陸續支付中人費、工程款,並簽立「合約書」(以「徐哲浩」名義偽簽《B棟8樓》),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訂購人吳桂蓮《B棟11樓;
係康○○之母親》其上蓋用偽刻之鴻築建設大小章)、「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鴻築建設收款章)取信康○○,致康○○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7月7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簽立「合約書《B棟8樓》」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
收據8紙,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匯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8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伍萬伍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7月24日 1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28日 1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29日 333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30日 117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6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17日 2萬3,4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19日 28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20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21日 7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7日 7萬1,8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8日 28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2月18日 88萬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2月18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2月19日 25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4日 5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23日 22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26日 10萬 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共計損失金額 905萬5,200元 17 蘇○○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椰林華興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蘇○○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蘇○○支付中人費,致蘇○○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3月31日 6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計損失金額 60萬元(其後有還款20萬元) 18 陳○○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陳○○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陳○○支付中人費、定金、簽約金等,致陳○○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5月22日 40萬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0號齊富公司)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22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彥霆) 112年5月22日 20萬 面交現金(中國信託新竹分行) 112年5月22日 4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彥霆) 112年5月25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5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30日 4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1日 12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3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 4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14日 20萬5,000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0號齊富公司) 共計損失金額 440萬5,000元 19 王○○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東興國中旁)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王○○取得熱銷物件,經由李淮紳要求王○○支付中人費、簽約金,致王○○陷於錯誤,依李淮紳指示交付款項,李淮紳再從中轉交35萬元給黃宥誠。
112年5月22、23日 57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7月6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共計損失金額 77萬5,000元(黃宥誠取得35萬元) 20 陳○○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東興國中旁)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陳○○取得熱銷物件,經由李淮紳要求陳○○支付中人費、簽約金,致陳○○陷於錯誤,依李淮紳指示交付款項,李淮紳再從中轉交35萬元給黃宥誠。
112年5月24日 約6時46分 57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7月6日 15時05分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共計損失金額 77萬5,000元(黃宥誠取得35萬元)
附表二之1(扣押物;
見16117偵卷一第106-114頁照片)編號 名稱 數量及單位 沒收與否 依據(含備註) 1 信用卡 11張 與本案無關 2 存摺 9本 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3 商業本票 1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4 商業本票(CH0000000-0000000) (CH0000000-0000000) 2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5 存款回條 24張 與本案無關 6 郵局網路轉帳申請書 1張 與本案無關 7 信用卡申請表(中國信託) 1張 與本案無關 8 合約書(劉伊芳) 2紙 與本案無關 其餘合約書在上開各編號項下論述 9 仲介擔保協議書 2份 與本案無關 係以黃宥誠簽立 10 合約書、本票 4份 與本案無關 11 空白合約書、同意書 1疊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2 建照圖 5張 與本案無關 其中2張係昌禾建設(學府首席)、另3張無建案名稱 13 建案資料(澄田上品硯) 與本案無關 14 印章(黃學勻、黃宥誠) 各1枚 與本案無關 15 耳機(Air Pods) 與本案無關 16 三星手機(Galaxy A14;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黃宥誠所有,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7 IPhone 手機(IPhone13Mini;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黃宥誠所有,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8 IPhone 手機(IPhone12 ;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黃宥誠所有,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9 IPhone 手機(IPhone12 PRO;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李淮紳所有,與本案無關 20 存摺5本 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21 空白商業本票 1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22 空白商業本票 (TH0000000-000000) 1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23 存證信函(寄件人:劉漢強) 與本案無關 24 銀行存款回條 4張 與本案無關 25 繳款單 2張 與本案無關 26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1個 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 27 吳裕國合約專用章(小章) 1個 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
附表二之2(未扣案之物,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之)
編號 名稱 數量及單位 1 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1個 2 鄭力中(小章) 1個 3 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鼎東賦收款專用章 1個 4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匯收款專用章 1個 5 椰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椰林青樹收款專用章 1個 6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1個
附表二之3(未扣案之本票,應依刑法第205條沒收之)附表二之3㈠(起訴書附表編號2)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發票人 身分證號 地址 偽造之內容 2-1 CZ0000000 000萬7千元 111年9月15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2-2 CZ00000000 000萬8千元 111年10月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2-3 CZ00000000 000萬元 111年10月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附表二之3㈡(起訴書附表編號3)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發票人 身分證號 地址 偽造之內容 3-1 CZ0000000 000萬元 111年○月1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3-2 CZ0000000 00萬元 111年○月22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3-3 CZ0000000 000萬元 111年○月○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附表二之3㈣(起訴書附表編號4)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發票人 身分證號 地址 偽造之內容 4 CZ000000 000萬元 111年12月1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0巷○號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附表三之1(證據欄一:起訴書附表各編號)
編號(起訴書附表編號)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附表編號1(喬○) 0000000偵查:1339他卷第38頁 ㈠112年1月17日開立之244萬元本票(見16117偵卷一第31頁) ㈡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見16117偵卷一第73-76頁) ㈢對話紀錄(見1339他卷第6-8頁、第13-17頁、第33頁) ㈣存摺及匯款證明(見1339他卷第9-12頁、第18-26頁、第31-32頁) 附表編號2(鍾○○、李○○) 鍾○育 ㈠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273-274頁 李○珍 ㈠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273-274頁 ㈡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一第180-181頁 ㈠合約書:16117偵卷一第31頁背面下方 ㈡本票3張:16117偵卷一第32頁上方 ㈢對話紀錄:16117偵卷一第182頁 附表編號3(程○○、吳○○) 程○洵(證人即告訴人)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一第183-185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173-174頁 ㈢0000000警詢:2768他卷第5-7頁 ㈠收據4張:16117偵卷一第32頁下方 ㈡合約書:16117偵卷一第32頁背面上方 ㈢本票3張:16117偵卷一第32頁背面下方 ㈣合約書:16117偵卷一第86頁 ㈤程○洵匯款紀錄:16117偵卷一第198-250頁 ㈥程○洵匯款紀錄:16117偵卷二第1-37頁 ㈦吳○婷帳戶資料:16117偵卷二第38-41頁 附表編號4(蕭○○、郭○○) 蕭○彰(證人即告訴人) ㈠0000000偵查:13922偵 卷第183-184頁 郭○婷(證人即告訴人)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 卷二第55-56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 卷第183-184頁 ㈢0000000警詢:2768他 卷第8-10頁 ㈠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16117偵卷一第33頁 ㈡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16117偵卷一第77-80頁背面上方 ㈢合約書:16117偵卷一第83、89頁 ㈣收據2張:16117偵卷二第54頁 ㈤本票1張:16117偵卷二第61頁 ㈥匯款單5張:2752他卷第304頁 附表編號5(蔡○○) 蔡○育(證人即告訴人)㈠0000000警詢:16117 偵卷二第64-69頁 ㈡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70-71頁 ㈢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250-251頁 ㈠本票1張:16117偵卷一第33頁背面下方 ㈡匯款明細16張:16117偵卷二第81-84頁 ㈢竹科匯-黃學勻對話紀錄:16117偵卷二第87-98頁 ㈣匯款紀錄表:16117偵卷二第98頁 ㈤對話紀錄:13922偵卷第252-270頁 附表編號6(蔡○○) 蔡○蘅(證人即告訴人)㈠0000000警詢:16117 偵卷二第99-104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 卷第235-236頁 ㈠本票5張:16117偵卷二第111頁 ㈡匯款紀錄1份:16117偵卷二第112-115頁 ㈢房屋買賣預訂單:16117偵卷二第116頁背面上方 ㈣對話紀錄:16117偵卷二第117-119頁 附表編號7(邱○○) 邱○賢(證人即告訴人)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 卷二第123-124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 卷第279頁 ㈠匯款申請書1張:16117偵卷二第128頁 ㈡本票1張:16117偵卷二第128頁背面 ㈢房屋買賣預訂單:16117偵卷二第129頁 ㈣黃學勻帳戶:16117偵卷二第129頁背面 ㈤對話紀錄:16117偵卷二第130頁 附表編號8(莊○○) 莊○靖(證人即告訴人)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134-137頁 ㈡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138-139頁 ㈠自白書:16117偵卷二第155頁 ㈡本票1張:16117偵卷二第156頁 ㈢匯款明細:16117偵卷二第157-165頁 附表編號9(蕭○○)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168-169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287-288頁 ㈠房屋買賣預訂單:16117偵卷二第171頁 ㈡合約書:16117偵卷一第91頁 ㈢對話紀錄:13922偵卷第290-297頁 附表編號10(黃○○)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178-181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300-301頁 ㈠本票1張:16117偵卷一第36頁上方 ㈡收據3張:16117偵卷一第36頁下方 ㈢房屋買賣預訂單:16117偵卷二第189頁 ㈣匯款明細:16117偵卷二第190-195頁 ㈤對話紀錄:16117偵卷二第196-209頁 附表編號11(林○○)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213-214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 卷第305-306頁 ㈠本票1張:16117偵卷一第36頁背面下方 ㈡房屋買賣預訂單:16117偵卷一第37頁上方 ㈢對話紀錄:16117偵卷二第225-227頁 ㈣匯款明細:16117偵卷二第227頁背面-228頁 附表編號12(謝○○) ㈠0000000警詢:16520偵卷第13-16頁 ㈡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231-232頁 ㈢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192-193頁 ㈣0000000偵查:15695偵卷第73頁 ㈠對話紀錄:13922偵卷第199頁背面 ㈡本票3張:13922偵卷第200-201頁 附表編號13(黃○○) ㈠0000000警詢:9404偵卷第25-26頁 ㈡0000000偵查:9404偵卷第53-56頁 ㈠對話紀錄截圖:9404偵卷第34-40頁 ㈡111年12月31日開立之120萬元本票:9404偵 卷第41頁 ㈢111年12月14日面交現金100萬元照片:9404偵卷第42頁 ㈣111年12月20日匯款50萬元照片:9404偵卷第43頁 ㈤本票1張:16117偵卷一第37頁下方 附表編號14(劉○○)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三第52-54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310頁 ㈠本票3張:16117偵卷一第37頁背面 ㈡匯款紀錄及本票2張:16117偵卷三第57頁背面-58頁 ㈢對話紀錄:16117偵卷三第59-62頁 ㈣存款交易明細:16117偵卷三第63頁 附表編號15(陳○○)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三第64-65頁 ㈡0000000警詢:10818偵卷第56頁 ㈢0000000偵查:10818偵卷第88-89頁 ㈠對話紀錄:16117偵卷三第69-75頁 ㈡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0818偵卷第28-30頁 ㈢錄音譯文:10818偵卷第31-32頁 ㈣匯款明細:10818偵卷第40頁 附表編號16(康○○) ㈠0000000警詢:16520偵卷第6-8頁 ㈡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二第237-239頁 ㈢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205-206頁 ㈠111年9月29日共匯款333萬元匯款單2張:16117偵卷二第250頁 ㈡111年9月30日匯款117萬元匯款單:16117偵卷二第251頁上方 ㈢111年10月21日匯款70萬元匯款單:16117偵卷二第251頁下方 ㈣合約書:16520偵卷第11頁 ㈤112年2月18日開立之75萬元本票:16520偵卷第12頁 ㈥112年4月16日開立之230萬元本票:16520偵卷第12頁 ㈦111年10月27日開立之600萬元本票:16520偵卷第12頁 ㈧合約書:16117偵卷一第84、90頁 ㈨匯款明細:16117偵卷二第252-258頁 ㈩對話紀錄:16117偵卷二第259-268頁 收據8張:13922偵卷第209頁背面 房屋買賣預訂單:13922偵卷第209頁 附表編號17(蘇○○) ㈠0000000警詢:16520偵卷第18-20頁 ㈡0000000偵查:13922偵卷第211-212頁 ㈠111年3月6日開立之10萬元本票:16520偵卷第22頁 ㈡111年3月31日開立之60萬元本票:16520偵卷第22頁 附表編號18(陳○○) ㈠0000000偵查:3539他卷第35-36頁 ㈠對話紀錄:16117偵卷三第5-22頁 ㈡匯款明細:16117偵卷三第28-37頁 附表編號19(王○○)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三第120-121頁 ㈡0000000偵查:15695偵卷第68-69頁 ㈠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16117偵卷三第82-85頁 附表編號20(陳○○) ㈠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三第78-79頁 ㈡0000000偵查:15695偵卷第68-69頁 ㈠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16117偵卷三第129-130頁
附表三之2(證據欄二:其餘證人供述)
編號 證人 出處 1 范○雲 0000000警詢:16117偵卷三第132-133頁 2 張○真 0000000警詢:2752他卷第129-131頁 3 葉○賢 0000000警詢:2752他卷第134-136頁
附表三之3(證據欄三:其餘書證)
編號 文件名稱 出處 1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6日海字第112072601號函 2752他卷第311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2739號函附之黃宥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9404偵卷第6-18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北富銀新竹字第1120000108號函附之黃宥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9404偵卷第19-21頁 4 臺灣銀行營業部000年0月00日出具之營存字第11200868021函附之黃學勻帳戶資料 16520偵卷第35-42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292715號函附之黃宥誠帳戶資料 16520偵卷第43-92頁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永豐商銀自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黃宥誠帳戶資料 16520偵卷第93-96頁 7 黃宥誠詐欺不法金額統計表 16520偵卷第97-98頁 8 LINE對話截圖 16520偵卷第99頁 9 蕭人彰未簽名合約及LINE對話截圖 16117偵卷一第59-67頁 10 建案平面圖1份(昌禾-學府首席) 16117偵卷一第68-72頁 11 中國信託銀行存提款交易憑證 (111年7月21日存款戶名許哲豪) 16117偵卷一第92頁 12 LINE對話截圖 16117偵卷一第102-104頁 13 李淮紳LINE對話截圖 16117偵卷一第130-133頁 14 黃學勻冒用之大小章及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照片 16117偵卷三第137頁 15 黃學勻所冒用之圓戳章及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圓戳章照片 16117偵卷三第138頁 16 黃學勻使用之名片 16117偵卷三第139頁 17 黃宥誠帳戶明細 13922偵卷第157-165頁 18 黃宥誠與翁鼎量LINE對話截圖 13922偵卷第166-168頁 19 張○○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 2752他卷第132-133頁 20 葉○○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 2752他卷第137-143頁 2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52509號函及黃學勻帳戶資料 2752他卷第312-328頁 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76694號函及黃學勻帳戶資料 12228偵卷第9-22頁 2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426713號函及附件資料 10818偵卷第49-51頁 24 康○○提供111.12.2與黃宥誠LINE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一第215頁 25 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集中作字第11300128991號函及所附資料 銀行卷第1-19頁 26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000年0月00日出具之(113)新三合總字第6021號函及所附資料 銀行卷第21-29頁 2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北富銀新竹字第1130000014號函及所附資料 銀行卷第33-43頁 2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永豐商銀字第1130217706號函及所附資料 銀行卷第45-55頁 29 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000年0月00日出具之玉山卡(債)字第1130000357號函及所附資料 銀行卷第50-63頁 3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405號函及所附資料 銀行卷第67-79頁 3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45977號函及所附資料 銀行卷第81-4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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