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訴,713,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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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李承翰


選任辯護人曾艦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承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承翰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雖載稱:細繹判決理由實難折服等語,惟非屬具體理由,又載稱上訴理由另行補陳等語。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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