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俊雄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見本院卷第217至218頁)。
茲因被告已於113年8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堪認本案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規定,自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