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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軍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魁
莊東綺
詹凱翔
林大佑
施智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軍偵字第7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魁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東綺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詹凱翔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大佑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智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原聲請書誤載、漏載部分皆經本院更正、補充如下):林俊魁、莊東綺、詹凱翔、林大佑、施智程於民國111年間均為駐地於新竹空軍基地之現役軍人(莊東綺已於112年6月6日退伍),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莊東綺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介紹一會員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分別邀集詹凱翔、林大佑、林俊魁申辦「九州娛樂城-LEO網站(網址:http://www.ts775.com.tw),下稱【九州娛樂城】」會員,因此獲利3,000元(未扣案)。
嗣莊東綺及詹凱翔、林大佑、林俊魁加入上開網站成為會員後,均基於在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林俊魁復基於在營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利用手機網路連結登錄「九州娛樂城」,簽注把玩附表所示之「今彩539」等博弈項目(賭博方式詳如附表),藉此具射倖性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計算輸贏。
㈡施智程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H」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2月1日取得「卡利」賭博網站(https://www.calibet.com)「代理」權限後,提供帳號:74gg44、密碼:abc1234予莊東綺,供莊東綺登入上開網站賭博百家樂,施智程則可抽取莊東綺投注金額之2成為酬金,莊東綺即於111年12月1日至3日間,基於在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卡利」網站,進行百家樂博奕遊戲簽賭,透過莊家、閒家各出1張牌比大小決定輸贏之方式賭博。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俊魁、莊東綺、詹凱翔、林大佑、施智程於憲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IG、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㈢卡利賭博網站積分圖、九州娛樂城登入頁面、會員帳號頁面、轉帳交易明細之手機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1.按「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軍事審判法第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俊魁於本案行為時係現役軍人,又其所犯乃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是本院為有審判權限之機關。
是核被告林俊魁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罪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2.核被告莊東綺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3.核被告詹凱翔、林大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4.核被告施智程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施智程與綽號「H」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聲請書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
㈢被告詹凱翔、林大佑、林俊魁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被告莊東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暨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時間,均分別先後多次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林俊魁所犯上開在營區賭博罪、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間;
莊東綺所犯上開圖利聚眾賭博罪、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間;
施智程所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間,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在營區賭博罪、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行為時皆為現役軍人身分,仍分別為上開犯行,有害國軍形象,並助長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正常經濟活動,所為實有不該,參以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被告莊東綺分別介紹詹凱翔、林大佑、林俊魁申辦「九州娛樂城」會員,因而獲利3,000元等情,業據被告莊東綺供承在卷,此部分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其餘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查無證據足證被告獲有利益,是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姓名 時間 地點 博弈項目及方式 莊東綺 111年5月中旬至112年1月19日 嘉義縣鹿草鄉住所、新竹地區 今彩539 以台灣彩券今彩539當期開出之號碼為中獎號碼,如簽中1至4個數字,依賠率獲得彩金,如未簽中,則簽注賭金悉歸九州娛樂城網站贏得 詹凱翔 111年5月5日至同年7月6日 桃園市八德區住所、新竹火車站 龍虎 分龍、虎、和3方,任選1方下注,押中依賠率獲得彩金,如未押中,則簽注賭金悉歸九州娛樂城網站贏得 林大佑 111年5月初至同年7月底 彰化縣彰化市住、居所、新竹地區 百家樂 分莊家、閒家、和局,任選1方下注,押中依賠率獲得彩金,如未押中,則簽注賭金悉歸九州娛樂城網站贏得 林俊魁 111年11月19日至112年2月4日 新竹空軍基地 ㈠彩球 1至59任選數字下注,押中依二星、三星、四星之賠率獲得彩金,如未押中,則簽注賭金悉歸九州娛樂城網站贏得 ㈡足球球版 依二隊輸、贏及比分差下注,押中依賠率獲得彩金,如未押中,則簽注賭金悉歸九州娛樂城網站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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