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金簡,182,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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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皓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 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號、112年度偵字第2145、4213、5904)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 6098、6753、8218、10495、10053、12665、16084、17184號),因被告自白,本院認本案(112年度金訴字第309號)適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皓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皓暄已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前之某日,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容任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前開帳戶遂行詐欺犯罪,暨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

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方式,使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黃皓暄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至其他帳戶因而造成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

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皓暄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㈡中信銀行函暨檢附之黃皓暄上開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㈢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指述及證據欄內之各該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黃皓暄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想像競合犯:被告以提供自身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單一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處分該帳戶內詐欺款項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

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經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幫助洗錢之犯行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中壯,不思正當途逕獲取金錢,率爾將其申辦之中信銀行之金融帳戶資料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使用,使詐欺集團能充作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掩飾其犯罪所得之去向,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歪風,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被告所為殊值非難。

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於本案僅係提供金融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犯罪情節相較輕微,及本案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總額極高,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沒收:被告並未因本案犯罪行為獲有犯罪所得,此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而依現存卷內資料也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本案犯罪行為而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子維、林李嘉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案號 證據 1 羅文鍾 111年6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羅文鍾註冊「OANDA國際資本外匯投資」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客服專員指定帳戶,即可藉外匯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1)111年6月22日19時17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6月22日19時21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66 羅文鍾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匯款申請書(13511卷第19、70-71、77-80頁) 2 張冠勉 111年5月2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張冠勉註冊「背山國際」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投資美金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0日12時48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6月20日12時50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3)111年6月20日12時52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66 張冠勉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3511卷第22-23、42、44-69頁) 3 黃子益 111年6月6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黃子益經營電商「樂天匯」進行投資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投資獲利30%云云。
111年6月20日21時24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67 黃子益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存摺封面影本(13863卷第29-30、31、34-36頁) 4 李威邑 111年6月1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李威邑註冊「興證國際公司」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外匯投資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0日21時53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6月20日21時53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67 李威邑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存摺封面影本(13863卷第63-66、68-69、70、72-78頁) 5 葉光津 111年5月3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葉光津進行投資,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外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20日10時30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68 葉光津指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13886卷第24、25-32、35頁) 6 黃滋威 111年3月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黃滋威註冊「富泰金融」、「亨達環球」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投資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2日10時5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6月22日10時5分許,網路轉帳2萬1,000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69 黃滋威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4206卷第6-7、29-30頁) 7 陳韋民 (未提告) 111年6月11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陳韋民下載網路購物APP「GERIMALL」,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並將貨品點給該買家即可抽2成利潤云云。
111年6月20日15時54分許,ATM轉帳3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70 陳韋民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14654卷第7-10、40-44、45頁) 8 黃宥勝 (未提告) 111年6月11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黃宥勝註冊網路「亞派賣場」,並其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並將貨品點給該買家即可免囤貨賺取中間價差云云。
(1)111年6月20日15時35分許,臨櫃匯款9萬元。
(2)111年6月21日13時50分許,臨櫃匯款6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71 黃宥勝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存提款交易憑證(15184卷第19、20、24-25頁) 9 陳國勝 111年5月28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陳國勝註冊「信達國際資本」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其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外幣投資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0日9時57分許,臨櫃匯款40萬元。
(2)111年6月22日10時40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72 陳國勝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16188卷第3-4、6、7-9頁) 10 李東諺 (未提告) 111年6月2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李東諺註冊大陸某博弈網站進行投資,並其對佯稱:跟著已經破解該博弈網站之客服人員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下單投注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2日20時23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6月22日20時25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3)111年6月23日0時28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111偵00000 000偵緝473 李東諺指述、報案紀錄、轉帳紀錄(17823卷第3-5、16-17、21-25、45頁) 11 沈大民 111年6月1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沈大民註冊網路購物「Mustafa」,並對其佯稱:依客服人員指示下單至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待該訂單商品賣出予買家即賺取價差云云。
111年6月20日21時15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112偵629 112偵緝474 沈大民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629卷第3-5、9-83頁) 12 許至韙 111年6月19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許至韙註冊「樂天匯商城」網站,並其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代墊客戶購買之商品款項,待客戶領取該商品後,即可拿回商品成本並抽取利潤云云。
111年6月20日19時20分許,網路轉帳3萬300元。
112偵695 112偵緝475 許至韙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695卷第4-5、24、27-28頁) 13 黃昱峰 111年6月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黃昱峰下載並註冊「尚品購物」APP,並其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為該賣場商品上架,僅需代墊商品9成款項,待客戶下單並匯款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
111年6月22日21時34分許,ATM轉帳3萬元。
112偵706 112偵緝476 黃昱峰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706卷第4-6、34、35-57頁) 14 蔣佩娟 111年3月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蔣佩娟註冊「亨達金融」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投資美金獲利云云。
111年6月20日14時4分許,臨櫃匯款6萬9,000元。
112偵0000 000偵緝477 蔣佩娟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1667卷第19-21、36-41、44頁) 15 梁㨗登 111年5月底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梁㨗登註冊「東亞投資電商」網站,並其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代墊客戶購買之商品款項,待客戶領取該商品後,即可拿回商品成本並抽取利潤云云。
111年6月20日18時55分許,ATM轉帳2萬元。
112偵2145 梁㨗登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2145卷第9-10、68-76頁) 16 高啓翔 (未提告) 111年6月18前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高啓翔註冊「AZY」網站,並其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客戶下單之金額,待客戶完成該筆訂單後,即可抽取該筆訂單10%利潤云云。
111年6月20日20時36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
112偵4213 高啓翔指述、報案紀錄、轉帳紀錄(4213卷第3-4、6-22頁) 17 陳朝農 111年4月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陳朝農註冊網站「HIS」進行投資,並其對佯稱:跟著LINE暱稱「曉怡」儲值,並按「在線客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2日14時48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2)111年6月22日14時49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112偵5904 陳朝農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5904卷第19-20、65-100、104頁) 18 凃清順 111年7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凃清順註冊「佰樂國際資本」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客服專員指定帳戶,即可藉投資美金獲利云云。
111年6月20日10時55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
112偵6098 併案 凃清順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6098卷第4-9、21-31頁) 19 翁浩智 111年5月20日20時,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翁浩智註冊「OKEXpro」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其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藉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0日11時21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6月20日11時56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112偵6753 併案 翁浩智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6753卷第3-4、48-51、56-65頁) 20 謝育升 111年5月中,以通訊軟體LINE誘使謝育升註冊「xytzhk興業投資」網站會員進行投資,並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客服專員指定帳戶,即可藉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0日22時7分許,網路轉帳1萬5千元。
(2)111年6月22日19時14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3)111年6月22日19時16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112偵8218 併案 謝育升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8218卷第6-9、70-7585、86頁) 21 胡辰龍 000年0月間,以「可兒」名義、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胡辰龍誆騙可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6月22日22時35分許,匯款2萬元。
112偵10495 併案 胡辰龍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0495卷第25-26、37-40頁) 22 胡家豪 000年0月間,以「雅琳」名義、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胡家豪誆騙可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2日18時7分許,匯款9萬元。
(2)111年6月22日18時8分許,匯款9萬元。
112偵10053 併案 胡家豪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投資平台截圖(10053卷第16-21、67-78頁) 23 邱識光 000年0月間,以「陳雅涵」、「亨達投資」名義、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邱識光誆騙可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6月22日19時46分許,匯款1萬元。
112偵12665 併案 邱識光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存摺內頁(12665卷第7-8、9、11-30頁) 24 林均達 000年0月間,以「黃佳欣」、「富泰客服」名義、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林均達誆騙可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 。
111年6月21日14時55分許,匯款250萬元。
112偵16084 併案 林均達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書(16084卷第5-8、10、11-16頁) 25 王世榕 000年0月間,以「陳妮可」、「Mustafa」名義、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王世榕誆騙可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0日20時24分許,匯款5萬元。
(2)111年6月20日20時26分許,匯款5萬元。
112偵17184 併案 王世榕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7184卷第4-9、81-103、111、116-131頁) 26 廖翊鈞 000年0月間,以「塔莉」「信達國際」名義、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向廖翊鈞誆騙可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1年6月22日16時28分許,匯款10萬元。
(2)111年6月22日16時29分許,匯款7萬元。
112偵17184 併案 廖翊鈞指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7184卷第10-12、173-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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