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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思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思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思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3年3月14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並由被告之弟黃奕程代收,被告嗣在同年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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