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1139,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9號
原 告 陶學偉
被 告 張鳳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易字第5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清償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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