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125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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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54號
原 告 曾斐卿

被 告 蔡忠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2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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