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132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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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
原 告 林侑禕
被 告 陳桂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其並無被訴之犯行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幫助洗錢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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