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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79號
原 告 葉威制
被 告 李晉賢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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