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406,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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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原告陳智賢
被告蔡迪瑋(已歿)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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