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交易,488,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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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格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古格炎業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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