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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邱翊嘉
相對人 王千瑋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14 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2 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翁禎翊
書記官 彭姿靜
通 譯 黃石文
到庭和解關係人:
聲請人 邱翊嘉
相對人 王千瑋
調解成立內容:
一、本院民國113 年5 月21日所製作之113 年交附民移調字第82號調解筆錄( 見本院113 年度竹交簡字第189 號卷第21-22頁) 因當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記載有誤,因此作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3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000元(113年7 月10日亦為應履行之日) ,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中國信託銀行三民分行,戶名:邱翊嘉,帳號:000-000000000000),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總共累積三期未履行( 不必連續) ,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對相對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四、聲請人願意撤回本院113 年度竹交簡字第189 號對相對人之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 請 人 邱翊嘉 相 對 人 王千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彭姿靜 法 官 翁禎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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