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交附民,162,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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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洪貴蘭
訴訟代理人彭郁雯律師
洪大明律師
被告吳典融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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