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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林○○(姓名地址詳卷)
陳○○(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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