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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原告林于傑
被告黃清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
法官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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