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原簡,3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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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采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01號、113年度偵字第3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采萱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核被告王采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值譴責;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勾選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復審酌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01號
第3910號
被 告 王采萱 女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采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14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竹市○區○○路000號遠東巨城購物中心3樓S'AIME東京企劃櫃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晏羽所管領貨架上之黑色真皮小COCO鍊條手提小方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280元,已發還),得手後離去。
嗣經林晏羽察覺物品遭竊,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於同日15時2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遠東巨城購物中心地下1樓GU服飾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威琮所管領貨架上之打摺短褲1件、麥爾登中長版外套1件(價值共計1,780元,已發還),得手後離去。
嗣經陳威琮察覺物品遭竊,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晏羽、陳威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王采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林晏羽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告訴人陳威琮於警詢中之指述。
(四)員警偵查報告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22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五)員警偵查報告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2張。
二、核被告王采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冠筑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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