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原金訴,48,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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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雅琪



選任辯護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8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高雅琪可預見將匯入其所提供帳戶內之詐欺犯罪所得購買虛擬貨幣,係參與詐欺取財犯罪,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虞,竟仍基於縱使因此參與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在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陳琳琳」及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凱」、「阿奉」之詐欺集團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7月5日18時24分,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其申辦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竹一信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行帳戶)與「阿奉」。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新竹一信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

嗣「阿奉」與高雅琪約定以被害人匯入款項總額之3%為報酬,將匯入款項匯出,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並匯至「阿奉」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案件(下稱前案),已於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有前案簡式審判筆錄附卷為憑。

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3年6月24日方繫屬本院,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1日竹檢云厚113偵8205字第1139026001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卷第1頁)。

是本件追加起訴案件,顯係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其追加起訴程序並非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1 黃芝儒 於112年7月5日某時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112年7月10日21時11分許 5萬元 新竹一信帳戶 2 吳采蓁 於112年6月23日某時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112年7月7日15時2分許 3萬元 新竹一信帳戶 3 朱逸銘 (提告) 於112年7月7日18時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112年7月10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新竹一信帳戶 4 胡縉昇 (提告) 於112年6月18日某時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⑴112年7月10日21時31分許 ⑵112年7月10日21時35分許 ⑴4萬元 ⑵2萬元 新竹一信帳戶 5 徐啓誌 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112年7月10日15時38分許 5萬元 新竹一信帳戶 6 黃柏凱 (提告) 於112年7月5日某時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112年7月9日22時23分許 3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7 簡郁傑 (提告) 於112年6月7日16時12分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⑴112年7月8日19時57分許 ⑵112年7月8日19時57分許 ⑶112年7月9日凌晨0時58分許 ⑷112年7月9日凌晨0時58分許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⑶10萬元 ⑷9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8 鄭惟中 (提告) 於112年7月4日某時許起,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
112年7月8日16時44分許 4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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