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原附民,17,2024070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黃文韡(住址詳卷)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被告鄭錦生
田文清

鄭錦華
張羽嫻

謝羽寧

文伊甸

許庭耀

陳志源住○○市○○區○○里○○路00○0號張○皇(住址詳卷)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鄭○英(住址詳卷)
被告邱○烈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邱○芬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6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賴瑩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