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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黃文韡(住址詳卷)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被告鄭錦生
田文清
鄭錦華
張羽嫻
謝羽寧
文伊甸
許庭耀
陳志源住○○市○○區○○里○○路00○0號張○皇(住址詳卷)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鄭○英(住址詳卷)
被告邱○烈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邱○芬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6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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