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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228 號、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419 號、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420 號、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黃志偉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419、420、421、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參。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均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志偉涉犯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419、420、421、422號不起訴處分書中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為警分別扣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又包裝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各1 只,仍均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編號 名 稱 查獲情形 鑑驗結果 備 註 1 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 命2 包(含 包裝袋2 只 ) ②玻璃球吸食 器1 組 ③注射針筒2 支 【保管字號: 112 年度安字 第240 號、11 2 年度保字第 880 號】 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 於民國11 2 年4 月 12日11時 10分許, 在臺北市 大安區市 ○○道0 段000 號 前查獲 (原案號 :112 年 度毒偵字 第1144號 、112 年 度毒偵字 第746 號 、112 年 度毒偵緝 字第422 號)。
扣案淡黃色透明結晶1 包 經送鑑定結果:實秤毛重 1.4250公克,淨重1.1190 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餘重1.1188公克,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成分 ;
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 包 經送鑑定結果:實秤毛重 0.5200公克,淨重0.2140 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餘重0.2138公克,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成分 ;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 組 經送鑑定結果:經乙醇沖 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Methamphetam ine )成分;
扣案注射針 筒1 支經送鑑定結果:經 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 phetamine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12 年4 月28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品鑑定書】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1 份、勘察採證同 意書1 份、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 表1 份、臺北市政 府偵辦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委驗單(尿 液檢體編號:1628 60號)1 份、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於11 2 年5 月2 日所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大安 -4 號)1 份、扣 案物照片共5 幀。
2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 1只) 【保管字號: 112 年度安字 第340 號】 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 於112 年 5 月6 日 10時30分 許,在臺 北市○○ 區○○路 0 段000 號7 樓73 8 房查獲 (原案號 :112 年 度毒偵字 第1394號 、112 年 度毒偵字 第1403號 、112 年 度毒偵緝 字第419 號)。
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 送鑑定結果:實秤毛重1. 1350公克,淨重0.8050公 克,取樣0.0002公克,餘 重0.8048公克,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 thamphetamine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12 年5 月19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品鑑定書】。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1 份、勘察採證同 意書1 份、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 表1 份、臺北市政 府偵辦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委驗單(尿 液檢體編號:1496 72號)1 份、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於11 2 年5 月23日所出 具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報告序號松山 -4 號)1 份、扣 案物照片共3 幀。
3 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 命4 包(含 包裝袋4 只 ) ②玻璃球吸食 器2 個(聲 請書誤載為 1 個) ③注射針筒1 支 【保管字號: 112 年度安字 第339 號、11 2 年度保字第 1229號】 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 於112 年 7 月3 日 17時30分 許,在臺 北市○○ 區○○○ ○○○○ ○○ ○○○號 :112 年 度毒偵字 第2025號 、112 年 度毒偵字 第1402號 、112 年 度毒偵緝 字第420 號)。
扣案白色透明晶體4 包經 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總毛 重3.53公克,總淨重2.03 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 ,總淨重餘2.00公克,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Methamphetamine ) 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 年北市鑑毒字第221 號鑑 定書】。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經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鑑定結果:經刮取殘 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Methamphetam ine )成分;
扣案注射針 筒1 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 果:經刮取殘渣,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12 年7 月18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品鑑定書】。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 份、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扣 押筆錄1 份、扣押 物品目錄表1 份、 臺北市政府偵辦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驗單(尿液檢體編 號:168733號)1 份、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於112 年7 月 21日所出具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報告 序號萬華-3 號) 1 份、搜索現場及 扣案物照片共8 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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