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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振誼 (已歿)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82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振誼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某時許,在位於南投縣南投市某車站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與聯興二街交岔路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113年5月8日死亡,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湯振誼於112年10月4日上午某時許,在位於南投縣南投市某車站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與聯興二街交岔路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業於113年5月8日死亡,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而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號 品 項 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鑑定書 備註 白色粉末1包 (淨重0.104,驗餘淨重0.102公克)及包裝袋。
112毒偵1854卷第127頁 113年度白字第97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2毒偵1854卷第131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112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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