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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棕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棕欽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0時2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遭查獲涉犯施用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施用之時間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前,業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13日簽結確定,惟本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編號A-5,毛重0.26公克)係違禁物,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6號卷無訛。又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手持式拉曼光譜分析儀初步檢測報告1份(毒偵卷第31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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