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禁沒,70,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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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仁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5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仁全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2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經警執行附帶搜索,當場扣得海洛因3包(毛重0.43公克、0.53公克、0.41公克)、針筒1支及藥勺1支,復於同日晚間10時51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3號)。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逾6個月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3年1月8日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並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而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前所為,應為該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且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檢驗結果,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112竹東46號、112竹東46-1號、112竹東46-2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藥物檢驗報告簽收簿(檢驗編號:112竹東46號、112竹東46-1號、112竹東46-2號)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6月27日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住所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6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逾6個月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8日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並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本件即112年5月11日晚間7、8時許,在其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住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行,因其施用毒品時間係於上開強制戒治前,應適用同一強制戒治程序,而為該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併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戒毒偵卷第51至52頁、本院卷第5至58頁)。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藥物檢驗報告簽收簿、扣押物品照片各1紙在卷可考(見853號毒偵卷第89至9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均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共計0.014公克)既經鑑定用罄,當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張懿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46)
毛重0.43公克、淨重0.07
4公克、使用量0.006公
克、剩餘量0.068公克、
驗餘總毛重0.424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Heroin)成分。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86號
2
白色粉末1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46-1)
毛重0.53公克、淨重0.16
5公克、使用量0.003公
克、剩餘量0.162公克、
驗餘總毛重0.527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Heroin)成分。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86號
3
白色粉末1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46-2)
毛重0.41公克、淨重0.05
5公克、使用量0.005公
克、剩餘量0.050公克、
驗餘總毛重0.405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Heroin)成分。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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