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禁沒,72,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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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童潤(已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2.3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1.806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31號被告林童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尚有查扣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遭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死亡,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

又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保管字號:111年度白字第64號、111年度安字第202號),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22日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毒偵543卷第156、158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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