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禁沒,97,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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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瑞蓮




施教鑄





徐意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461號,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4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36號被告施瑞蓮、施教鑄、徐意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確定,惟扣案107年白保字第77號海洛因1包(毛重8.68公克)、107年白保字第76號海洛因3包(毛重0.74公克)、107年白保字第78號海洛因1包(毛重0.33公克)、107年安保字第234號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均誤載為安非他命,均應予更正)2包(毛重33.56公克)、107年安保字第235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6公克)、107年安保字第235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瑞蓮、施教鑄、徐意才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並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扣案碎塊狀檢品1包(編號1)、白色粉末4包(編號2、3)、透明(潮解狀)結晶4包(編號4至6),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6230號鑑定書1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7050041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共3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各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名稱 所有人 偵查案號 保管字號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6.69公克,驗餘淨重6.6公克) 施瑞蓮 107年度偵字第4236號 107年度白保字第77號 2 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送驗淨重分別為0.0736公克、0.0525公克、0.044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0621公克、0.0437公克、0.0387公克) 徐意才 同上 107年度白保字第76號 3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0084公克、驗餘淨重0.0052公克) 施教鑄 同上 107年度白保字第78號 4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送驗淨重分別為31.2353公克、0.1193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30.6669公克、0.0275公克) 施瑞蓮 同上 107年度安保字第234號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5713公克,驗餘淨重0.5701公克) 施教鑄 同上 107年度安保字第235號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7980克公克,驗餘淨重0.7973公克) 徐意才 同上 107年度安保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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