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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棕欽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32、33、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3月16日13時59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之處所,查獲被告葉棕欽涉犯施用第一、二級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112年7月28日7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112年8月1日8時許,在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第202室内,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第32號、第33號及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2.30公克、純質淨重1.8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47公克、淨重17.413公克);
(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1.35公克、純質淨重0.6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2.59公克、淨重2.2613公克);
(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08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只(經以甲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9公克、淨重0.036公克)均係違禁物;
扣案之(一)電子磅秤1台、(二)夾鏈袋1包、電子磅秤1台、(三)吸食器1組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及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揭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第32號、第33號及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憑,是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承在卷,堪以認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扣案毒品鑑定結果 備註 1 粉末檢品2包(合計淨重2.30公克、驗餘淨重2.28公克,純質淨重1.87公克,含包裝袋2個)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白字第64號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8.47公克、淨重17.413公克、驗餘淨重17.409公克,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字第190號 3 粉末檢品3包(合計淨重1.35公克、驗餘淨重1.33公克,純質淨重0.68公克,含包裝袋3個)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白字第176號 4 晶體1包(淨重2.2687公克、驗餘淨重2.2613公克,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字第444號 5 白色粉末1包(毛重0.27公克、淨重0.008公克、驗餘淨重0.007公克,含包裝袋1個)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白字第146號 6 殘渣袋1個(以甲醇沖洗) 7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29公克、淨重0.036公克、驗餘淨重0.034公克,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字第389號 8 電子磅秤1台 均未鑑定 無 9 夾鏈袋1包 10 電子磅秤1台 11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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