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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智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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