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易,388,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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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德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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