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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黃榮彬
被 告 蔡鴻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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