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附民,30,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昱伶


被 告 劉文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