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附民,71,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林保明
被 告 林保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