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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1號
原告鄧友崴
被告徐健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6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
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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