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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9號
原告吳惠安
被告彭孟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竹簡字第73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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