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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巧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巧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6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82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聲請意旨另援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等規定部分,依前揭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知,受刑人此部分經核准假釋者,與其所另涉違反保護令案件之本院111年度竹東原簡字第51號所判處拘役20日確定之刑罰執行無涉,故聲請意旨此部分應屬贅載,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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