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41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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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 刑人 張謀全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憲字第33號、109年度執字第4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謀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謀全(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

嗣受刑人業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而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亦未到案執行,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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