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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人
即被告鐘海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嗣提起上訴,於113年7月11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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