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68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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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林承右



被告田桓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度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承右因被告田桓霖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刑保工字第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田桓霖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承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復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另經同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同署檢察官復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113刑保工字第8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6日通知函、113年4月30日送達通知函之送達證書各2份及113年5月3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字441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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