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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進滿於民國113年2月15日酒後無照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並於同日13時30分許不勝酒力自摔,為警據報前往處理查獲,經警於同日16時16分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
因認被告張進滿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進滿業於113年7月13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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