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庭元
法定代理人 陳曉儀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被 告 徐翊婷
林美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培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張瓊珍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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