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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
原告張雪玲
被告郭朝信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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