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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朱尉廷
被 告 梁成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原告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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