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請人范家華
相對人吳桂湄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19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
書記官陳旎娜
通譯鍾佩霖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范家華
相對人吳桂湄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不包含強制責任
險),給付方式:於民國113 年8 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
之金融帳戶(新光銀行六家分行、戶名:范家華、帳號:10
00-00-000000-0號)。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范家華
相對人吳桂湄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陳旎娜
法官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陳旎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