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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聲請人巫沂家
相對人徐佳駿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20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郭哲宏
書記官戴筑芸
通譯鄭敏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巫沂家
相對人徐佳駿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113 年8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
(不含強制險),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金融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戶名:巫沂家、帳號:6245
00000000 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於收受上開金額後撤回本件刑事
告訴。
三、相對人就本件過失傷害案,不得向聲請人為任何主張。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巫沂家
相對人徐佳駿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1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戴筑芸
審判長法官郭哲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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