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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昱賢
代理人 陳蓓芬
林輝佐
相對人 支中立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21 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21分,在本院刑事第2 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翁禎翊
書記官 彭姿靜
通 譯 鍾佩霖
到庭和解關係人:
代理人 陳蓓芬
林輝佐
相對人 支中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5萬6224元(含強制責任險10萬6224元,聲請人已取得),給付方式如下:1.相對人當庭先交付聲請人之代理人現金15萬元,經聲請人之代理人點收無訛。
2.剩餘款項40萬元之部分:(1) 其中15萬元自民國113 年8 月10日起至113 年10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 萬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戶名:林昱賢,帳號:00000000000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 其中25萬元由相對人之保險公司於113 年8 月20日前一次給付聲請人,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戶名:林昱賢,帳號:00000000000 )。
二、聲請人就本事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不得再對相對人提出任何民事、刑事訴訟。
三、聲請人願意於收到全部款項後,以告訴人身分撤回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9 號刑事告訴。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並有義務於上述分期付款之款項全數收訖後7 日內主動陳報本院,並且於7日內主動遞交撤回告訴狀予本院。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之代理人 林輝佐 陳蓓芬 相 對 人 支中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彭姿靜 法 官 翁禎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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