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原附民,23,2024073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原告林素如
陳姿君
梁春梅

林俊良
張鳳砡

被告趙采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魏瑞紅
法官 楊麗文 
法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