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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趙士毅
被 告 劉德華
劉少凱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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